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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9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3 日

法官邱森樟陳賢慧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97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城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林清吉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解任,改由丁○○繼任,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經本院查明,被上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丁○○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康孝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9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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