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字第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字第97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周金城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
- 被上訴人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林易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丁○○為被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雖委任有訴訟代理人,但其法定代理人林清吉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七日解任,改由丁○○繼任,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份在卷可稽,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經本院查明,被上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丁○○續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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