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國貿上字第1號
- 上訴人
- 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賴思達律師
- 被上訴人
- 株式會社乃村工藝社
- 法定代理人
- 甲○○○(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4年05月27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39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因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原為辻裕,已於本院95年07月31日判決前之95年05月22日變更為乙○○○,並於95年08月28日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其新任法定代理人乙○○○承受訴訟。
理由
本件上訴人廣三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原為辻裕,已於本院95年07月31日判決前之95年05月22日變更為乙○○○,此據上訴人新任法定代理人乙○○○於95年08月28日提出聲明承受訴訟狀所附經濟部函、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是上訴人前開聲明承受訴訟,自應予以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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