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
- 聲請人
- 即
- 上訴人
- 乙○○
- 相對人
- 即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點交不動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3月2日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是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總則之規定,於裁定之錯誤,亦有適用。
二、本件裁定,係就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所為,其訴訟費用即為第三審訴訟費用,與第二審無關。上訴人以本裁定有誤寫情事,聲請更正,自有理由,爰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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