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利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春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經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聲請更正,爰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五頁第六行關於「..至87年10月24日以前之租金請求權,則已逾五年時效期..」、第十二行關於「至88年10月24日止之租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記載,應更正為「.至87年10月22日以前之租金請求權,則已逾五年時效期..」、「至88年10月22日止之租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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