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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陳賢慧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445號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春榮律師
複代理人
楊大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經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聲請更正,爰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十五頁第六行關於「..至87年10月24日以前之租金請求權,則已逾五年時效期..」、第十二行關於「至88年10月24日止之租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記載,應更正為「.至87年10月22日以前之租金請求權,則已逾五年時效期..」、「至88年10月22日止之租金,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陳賢慧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上易字第445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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