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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易字第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3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上易字第6號

上訴人
德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德泰鋅板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應繳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二萬三千九百二十三元,未據其繳納,及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前段規定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據上訴人委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   日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智上易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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