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己○○
-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榮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庚○○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5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對備位之訴無庸再為審判),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認上訴人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一部有理由,因而廢棄第一審判決,依上訴人備位聲明改判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4,724,162元,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669,624元,乃上訴人迄今僅繳納136,872元,尚欠532,7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第三審裁判費為1,004,436元,上訴人已如數繳納,併予敘明。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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