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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陳照德李平勳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戊○○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己○○
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庚○○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不服本院民國97年5月27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叁萬貳仟柒佰伍拾貳元。

理由

一、查上訴人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93年度重訴字第252號)上訴人先位之訴勝訴(對備位之訴無庸再為審判),經被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認上訴人先位之訴為無理由,備位之訴為一部有理由,因而廢棄第一審判決,依上訴人備位聲明改判上訴人部分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74,724,162元,第一審應徵裁判費為669,624元,乃上訴人迄今僅繳納136,872元,尚欠532,75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又第三審裁判費為1,004,436元,上訴人已如數繳納,併予敘明。

二、上訴人逾期未依本裁定補正者,即依法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陳妙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12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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