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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

遷讓點交不動產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照德蔡王金全陳成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

聲請人
上訴人
乙○○
相對人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點交不動產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95年3月2日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裁定主文第二項應更正為「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是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總則之規定,於裁定之錯誤,亦有適用。

二、本件裁定,係就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合法所為,其訴訟費用即為第三審訴訟費用,與第二審無關。上訴人以本裁定有誤寫情事,聲請更正,自有理由,爰更正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陳成泉

書記官 陳美利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61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點交不動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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