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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9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滿賢古金男朱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上字第98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等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台幣(下同)7,466,90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112,429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並同時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朱 樑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4年度重上字第98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