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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吳火川饒鴻鵬陳繼先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9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乙○○業於95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5  日

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陳繼先

書記官 許哲禎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9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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