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上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乙○○對於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提出第三審律師委任狀,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乙○○業於95年5月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吳火川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