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4號
- 再審原告
- 乙○○
- 再審原告
- 甲○○
本件再審原告所提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1,062,600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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