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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4號

確認派下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黃水通王重吉鄭金龍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再易字第84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原告
甲○○

本件再審原告所提確認派下權存在再審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

新台幣(下同)1,062,600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

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水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王重吉

                  法 官 鄭金龍

                  書記官 鄭舜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再易字第8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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