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勞上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台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曾肇昌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3,024,000元(新台幣,下同),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6,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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