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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訴易字第5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林陳松古金男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易字第51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法院未經原告之聲請,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者,民事法院仍應以原告之訴提起不當,從程序上駁回,不得為實體上審理。因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刑事法院本應依同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蓋其訴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受影響,是以受移送之民事庭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予以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225號刑事案件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以被告丙○○、甲○○與同案被告乙○○(另行審結)共同毆打伊,致伊受有頭部外傷合併前額撕裂傷,而請求被告賠償。惟該案刑事判決,就被告丙○○、甲○○被訴傷害部分,認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其等確有傷害犯行而判決無罪確定在案,乃刑事庭未經原告之聲請,即以裁定將本件被告丙○○、甲○○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仍應以原告之訴提起不當,從程序上駁回,不受刑事庭裁定移送影響。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以裁定予以駁回之。

三、本件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古金男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世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5年度訴易字第51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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