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國字第1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國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南投縣名間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8年3月4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裁定正本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第l項、第2項依序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3月30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首揭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l,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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