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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22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222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乙○○○
257號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96年度上字第2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甲○○、丙○○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10日內補正,上訴人二人業於民國97年3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洪麗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22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