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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77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袁再興陳賢慧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77號

上訴人
陳亮
訴訟代理人
蔡志忠律師
複代理人
易國維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何章
訴訟代理人
何清林
兼訴訟代理人
周敬南
兼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平和
兼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立民
兼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卓秋香
訴訟代理人
邱紹營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許振環
訴訟代理人
許武夫
訴訟代理人
兼上六人之
訴訟代理人
江立全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彩梅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昭光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昭博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廖江寶連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慶福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碩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寶滿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義龍即江欽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義申即江欽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義勇即江欽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義寬即江欽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美里即江欽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明美即江欽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明琴即江欽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柯楊秀真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柯閔耀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柯文琴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柯萬喨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柯秀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許寶玉即江昭.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松明即江昭勝.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松志即江昭勝.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淑玲即江昭勝.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怡遠即江義雄.
兼上二十四人
訴訟代理人
柯秀繐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葉寶香即方米堂.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方耀愷即方米堂.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方針娥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榮照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明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誼蓁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俞靜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虹蓁原名陳俞.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永松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惠楨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黃鷺宓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葉鎮豐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魏素貞即杜隆.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明杰即杜隆二.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明原即杜隆二.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孟娟即杜隆二.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孟芬即杜隆二.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張杜玉燕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玉鳳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世雄即吳江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世統即吳江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東駿即吳江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淑瑛即吳江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吳淑芬即吳江錦.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王杜玟叡即杜芳.
兼上二十五人
訴訟代理人
杜韶光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江坵柏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信勳即杜芳淋.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杜玫桂即杜芳淋.
訴訟代理人
聲 請 人即
被上訴人
陳順福
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律師

       陳恩民律師

       魏翠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編號13至19關於「江魏秋霞」之記載,應更正為「江魏綉霞」;編號21柯楊秀真、編號22柯閔耀、編號23柯文琴等三人應有部分「667分之2」之記載,均應更正為「336分之1」;編號31陳明甫、編號32陳誼蓁、編號33陳俞靜、編號34陳虹蓁即陳俞嫺等四人應有部分「667分之5」之記載,均應更正為「400分之3」。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l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依被上訴人之聲請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周巧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77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