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智上更㈢字第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上更㈢字第5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九十八年九月十六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應更正為「上訴人對於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四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即所載原審判決之案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應為「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八九號」之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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