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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上字第91號

上訴人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兼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周黛婕律師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戊○○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辛○○
被上訴人
庚○○○
被上訴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

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主文第二行「張啟忠」更正為「辛○○」。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主文第二行當事人姓名辛○○誤載為張啟忠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林水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上字第9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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