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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黃永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上訴人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傳賢 律師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對於96年6月20日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將受命法官姓名書寫為黃斐君者,應更正為黃永祥。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定有明文。本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判決後,發現有誤,受命法官應為黃永祥,誤為黃斐君,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黃永祥

書記官 陳信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