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
- 上訴人
-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如 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傳賢 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對於96年6月20日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判決有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中關於審判長法官之記載,將受命法官姓名書寫為黃斐君者,應更正為黃永祥。
理由
按判決或裁定有誤寫者,法院得隨時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定有明文。本院96年度勞上易字第1號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本院判決後,發現有誤,受命法官應為黃永祥,誤為黃斐君,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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