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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斐君陳蘇宗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

上訴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捷茂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86,43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斐君

                   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郭振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