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
- 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捷茂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86,43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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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50號
上列上訴人與捷茂營造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786,437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2,9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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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