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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66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林陳松鄭金龍王重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字第66號

上訴人
彰化縣警察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柯開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496,11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38,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王重吉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字第66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