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1號
視同上訴人 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耀愿
視同上訴人就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甲○○
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上訴人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與被上訴人甲○○間因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視同上訴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由劉耀愿為其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定有明文。查本院96年度建上更㈠字第61號確認債權存在事件,視同上訴人三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其法定代理人原為乙○○,嗣變更為劉耀愿,此有公司登記資料、戶籍謄本可稽,惟其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此爰依職權裁定命劉耀愿為視同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而承受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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