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279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27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驥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反訴原告)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反訴部分核其訴訟標的價額新台幣(下同)2,699,872元(詳見本院97年9月24日確定裁定書),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1,5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三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反訴部分之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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