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戴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瑑琛律師 被 上訴 人 佳奇興業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八十一萬四千七百三十三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四萬三千三百七十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張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0 日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