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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26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童有德陳繼先曾謀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上字第326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3日本院97年度上字第3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經上訴人於98年1月2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曾謀貴

書記官 王麗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上字第32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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