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7年度建上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三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 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2月2日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上訴人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照德 法 官 朱樑 法 官 李平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