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33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335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宗
- 訴訟代理人
- 石娟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佳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法定代理人王文宗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承受訴訟之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本院裁判前(98年4月25日)變更為王文宗,有上訴人提出之民國(下同)98年4月30日經濟部工業局工人字第09800378100號函附卷可稽,並於98年12月22日以書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爰予准許之。依上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由王文宗為上訴人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服務中心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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