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3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8號
- 上訴人
- 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上訴人
- 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台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 丙○○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19號
- 上訴人
- 乙○○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19號
-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 林萬生律師
- 被上訴人
- 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台中市○區○○街10號
-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61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2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12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