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2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蘇宗李寶堂張浴美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238號

上訴人
中國國際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訴人
貢品坊股份有限公司
上訴人
台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丙○○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19號
上訴人
乙○○ 住南投縣南投市○○路19號
上列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萬生律師
被上訴人
有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台中市○區○○街10號
設南投縣南投市○○路61號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10日本院98年度上字第23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判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12月4日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迄今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其上訴顯難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後段、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蘇宗

法 官 李寶堂

法 官 張浴美

書記官 阮正枝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