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6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7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柯開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未繳乙案測量費新台幣一萬五千二百元,依法應由上訴人先行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繳納(如不預納,他造亦不墊支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以便訴訟程序進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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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67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未繳乙案測量費新台幣一萬五千二百元,依法應由上訴人先行預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彰化縣北斗地政事務所繳納(如不預納,他造亦不墊支時,依同條第二項規定本件即視為合意停止)以便訴訟程序進行,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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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