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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7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邱森樟謝說容蔡秉宸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上字第76號

聲 請 人即

被上訴人
白健誠
上訴人
黃琍如
訴訟代理人
周思傑律師
複代理人
林語然律師
複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曹再寶
複代理人
曹朝福
複代理人
曹進得
複代理人
曹進武
複代理人
曹卓金治
複代理人
兼上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曹幸財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薛麗鳳
訴訟代理人
林銘錤
訴訟代理人
林 据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榮昌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陳安雄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嘉明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金火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美妙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白瑞安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煌燁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錫銘即陳安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錫旺即陳安樂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登開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陳錦瑟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賜卿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白富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健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健辛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白健村
參加人
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王紹義
訴訟代理人
楊裕安

       張聯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第三項關於「林銘錤、葉嘉明、曹再寶、曹幸財、曹朝福、曹進得、曹進武、曹卓金治、林登開、林陳錦瑟、周金火應補償陳安雄、白富勝、白瑞安、白煌燁、黃琍如、陳錫旺、薛麗鳳、林据、白健辛、白健村、白健誠、白健煌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林銘錤、葉嘉明、曹再寶、曹幸財、曹朝福、曹進得、曹進武、曹卓金治、林登開、林陳錦瑟、周金火應補償陳安雄、白富勝、白瑞安、白煌燁、黃琍如、陳錫銘、陳錫旺、薛麗鳳、林据、白健辛、白健村、白健誠、白健煌各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森樟

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蔡秉宸

書記官 紀美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上字第76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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