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建上字第4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上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千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南投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11月25日對本院98年度建上字第44號判決,提起上訴,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上訴費用35萬5392元,經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補正,上訴人於98年12月22日收受上述裁定,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爰裁定駁回其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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