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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

上訴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五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九十八年九月十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8年度重勞上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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