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73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徐慶雲
- 上訴人
- 黃榮墩
- 上訴人
- 黃鳳美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效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妙樺
- 送達代收人
- 翟韻芬
- 參加人
- 駱炎德
- 訴訟代理人
- 蔡本勇律師
- 被上訴人
- 鐘家蔆即鐘碧玉
- 訴訟代理人
- 蔣志明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道律師
- 上一人之複代理人
- 謝雪嬌
高鈺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一編號2中關於頭屋鄉○○○段「654之2」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645之2」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