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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

剩餘財產分配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袁再興盧江陽吳惠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

上訴人
吳繡嵐
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律師
複代理人
何崇民律師
被上訴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錢景瑜
訴訟代理人
林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末關於「法官陳賢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盧江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吳惠郁

書記官 陳宜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於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剩餘財產分配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