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家上字第64號
- 上訴人
- 吳繡嵐
- 訴訟代理人
- 余梅涓律師
- 複代理人
- 何崇民律師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中縣榮民服務處
- 法定代理人
- 錢景瑜
- 訴訟代理人
- 林瓊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末關於「法官陳賢慧」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盧江陽」。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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