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

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袁再興吳惠郁盧江陽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

上訴人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楊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文萬間因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七千零一十萬二千零九十六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九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二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袁再興

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盧江陽

書記官 陳麗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