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上字第74號
- 上訴人
- 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文萬間因確認工程款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七千零一十萬二千零九十六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九十四萬七千九百五十二元,及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