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行政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司熒簡璽容張佳燉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張佳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周俐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