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呂萬鑫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
上列抗告人即原告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9日112年度地訴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