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柏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