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6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交通裁決行政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簡璽容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黃柏凱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9月22日本院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法 官 簡璽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淑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2年度巡交字第3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交通裁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