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性別平等工作法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 法官
    林學晴温文昌李嘉益
  • 法定代理人
    楊俊湧、盧秀燕

  • 原告
    暢神影像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中市政府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7號 原 告 暢神影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俊湧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同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行政審查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77頁),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第9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審判長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俐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