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113年度地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性別平等工作法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22 日
- 當事人暢神影像有限公司、楊俊湧、臺中市政府、盧秀燕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7號 原 告 暢神影像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俊湧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同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行政審查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77頁),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第9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審判長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 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