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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性別平等工作法行政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學晴温文昌李嘉益

地方行政訴訟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37號

原告
暢神影像有限公司
代表人
楊俊湧
被告
臺中市政府
代表人
盧秀燕

上列當事人間性別平等工作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未遵期補正者,依同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應預納裁判費,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同法第100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75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行政審查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77頁),依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第98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向本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需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 法 官 林學晴

法 官 温文昌

               法 官 李嘉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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