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4 、5 行「局號0三0一0五號,帳號0一四六四二號」更正為「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34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