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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8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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