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