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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43號

恐嚇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4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書犯罪事實欄第4 、5 行「局號0三0一0五號,帳號0一四六四二號」更正為「局號0000000號,帳號0000000號」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條、第34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143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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