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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潘雅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09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16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證據:雲林縣衛生局煙毒尿液檢驗成績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法 官 潘雅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209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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