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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39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黃一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393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於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項第1 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 項第3 行「許孖」應更正為「許孖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前段、第 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393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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