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39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39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現於南投看守所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6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機車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項第1 行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 項第3 行「許孖」應更正為「許孖斈」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1 項前段、第 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7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