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處罰金貳仟元即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台幣仟元壹張(號碼:FQ582165VE)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96 條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200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