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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

偽造貨幣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2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處罰金貳仟元即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通用紙幣新台幣仟元壹張(號碼:FQ582165VE)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196 條第2 項、第42條第3 項前段、第200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5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貨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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