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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8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黃瑞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187號

聲請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零點貳零柒陸公克)均沒收銷燬。

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個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187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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