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96年度六簡字第44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4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樓之3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1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故買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2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