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 原告
- 即
- 上訴人
- 歐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雅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2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