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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温文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90號

原告
上訴人
歐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吳雅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6 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1,928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條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 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家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斗六簡易庭101年度六簡字第19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