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斗六簡易庭102年度六訴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王美雲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榮間請求撤銷被告承受法拍農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本訴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参仟参佰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斗六簡易庭